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 5性別平等的目標是實現性別平等並賦予所有婦女和女孩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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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不平等在每個社會中仍然根深蒂固,女性缺乏獲得體面工作的機會,面臨職業隔離和性別薪資差距。在許多情況下,女性被剝奪了接受基礎教育和醫療保健的權利,並成為暴力和歧視的受害者,且在政治和經濟決策的過程中代表性不足。聯合國婦女署致力於消除對婦女和女孩的歧視,增強婦女權能,實現男女平等,使之成為發展、人權、人道主義行動以及和平與安全的伙伴和受益者。永續發展目標開放工作小組提案,建議永續發展目標5(SDG 5)探討其內容為「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孩的權能」。 |
目標/指標 |
目標/指標內容 |
5.1 |
消除世界各地對女性和女孩各種形式的歧視 |
5.1.1 |
是否制定法律框架來促進、執行和監督基於性別的平等和非歧視 |
5.2 |
消除公共和私人領域對所有女性和女孩的各種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人口走私和性侵害以及其他類型的剝削 |
5.2.1 |
依暴力類型和年齡劃分,在過去12個月內,曾有過伴侶的15歲及以上女性和女孩遭受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的身體、性或心理暴力的的比例 |
5.2.2 |
依年齡和發生地點劃分,在過去12個月內,15歲及以上女性和女孩遭受非親密伴侶以外的其他人性暴力的比例 |
5.3 |
消除各種有害的習俗,例如童婚、未成年結婚、強迫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 |
5.3.1 |
20-24歲女性在15歲前和18歲前結婚或同居的比例 |
5.3.2 |
依年齡劃分的15-49歲女孩和女性遭受女性生殖器殘割/切割的比例 |
5.4 |
承認及重視無償照顧的家庭照護和家務勞動,透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社會保護政策以及在適合本國國情的情況下,提倡促進家庭內部共同分擔責任 |
5.4.1 |
依性別、年齡和地點劃分的無償家務勞動和照護工作所佔的時間比例 |
5.5 |
在政治、經濟和公共事務上的各層面,確保女性充分、有效地參與各級決策並享有平等的領導機會 |
5.5.1 |
女性在(a)國家議會和(b)地方政府中所佔席位的比例 |
5.5.2 |
女性擔任管理職務的比例 |
5.6 |
根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及《北京行動綱領》以及其審查會議的成果文件商定,確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健康與生殖權利的服務 |
5.6.1 |
15-49歲女性在性關係、使用避孕措施以及生殖保健照護方面能自行做出知情決定的比例 |
5.6.2 |
制定法律和法規保障15歲及以上的女性和男性能充分且平等地獲得性和生殖健康保健、資訊和教育的國家數量 |
5.a |
根據國家法律進行改革,賦予女性平等的經濟資源權利,以及對土地和其他形式財產、金融服務、遺產和天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
5.a.1 |
(a)依性別劃分的擁有農業土地所有權或保障權的農業總人口比例以及(b)依保有權類型劃分的農業土地所有人或權利持有者中女性所佔比例 |
5.a.2 |
有法律架構(包括習慣法)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所有權和/或控制權的國家比例 |
5.b |
加強科技的利用能力,特別是資訊和通訊技術,以促進女性賦權 |
5.b.1 |
依性別劃分的擁有行動電話的個人比例 |
5.c |
制定並強化健全的政策和可實行的立法,以促進性別平等並提高各階層的所有女性和女孩的賦權 |
5.c.1 |
有系統地追蹤和分配公共撥款用於性別平等和賦予女性權力的國家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