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 14水下生命的目標是保護和永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並促進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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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海域和沿海地區是地球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永續發展至關重要。海洋透過創造可永續的生計和體面工作,有助於消除貧窮,超過30億人依靠海洋和沿海資源維持生計。海洋也是全球氣候的主要調節器、溫室氣體的重要吸收器,並為我們提供水和呼吸所需的氧氣。為維護海洋為人類提供的生活質量,同時維護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人類必須改變對海洋、海域和海洋資源的看法、管理和使用方式。 |
目標/指標 |
目標/指標內容 |
14.1 |
到2025年,防止並大幅減少各種海洋的污染,特別是陸上活動造成的污染,包括海洋垃圾和營養污染 |
14.1.1 |
(a)沿海富營養化指數;與(b)塑膠碎片密度 |
14.2 |
到2020年,可永續管理和保護海洋與沿海生態系統,避免重大的不利影響,包括增強其復原力,並採取行動進行恢復,以實現健康和具有生產力的海洋 |
14.2.1 |
採用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方法管理海洋區域的國家數量 |
14.3 |
減少並解決海洋酸化的影響,包括透過加強各層級的科學合作 |
14.3.1 |
在約定的代表性採樣站測量的平均海洋酸度(pH) |
14.4 |
到2020年,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止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以及破壞性捕撈做法,並實施基於科學的管理計劃,以盡可能在短時間內恢復魚類資源,至少恢復到根據牠們的生物學特性所決定的能夠產生最大永續產量的水平 |
14.4.1 |
處於生物可永續性層級的魚類資源比例 |
14.5 |
到2020年,根據國家和國際法並基於現有的最佳可利用的科學訊息,保護至少10%的沿海和海洋區域 |
14.5.1 |
海洋保護區覆蓋範圍 |
14.6 |
到2020年,禁止某些形式會導致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終止導致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的補貼,並禁止引入新的此類補助,同時承認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採取適當、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應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漁業補貼談判的組成部分 |
14.6.1 |
打擊非法、未通報和無管制捕撈的國際手段的執行程度 |
14.7 |
到2030年,提高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透過永續利用海洋資源,包括透過永續管理漁業、水產養殖和旅遊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 |
14.7.1 |
永續漁業佔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所有國家國內生產毛額的比例 |
14.a |
增加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轉移海洋技術,同時考慮到跨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關於海洋技術轉移的標準和準則,以改善海洋健康,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發展的貢獻 |
14.a.1 |
分配給海洋技術領域研究的總研究預算比例 |
14.b |
為小規模人工漁民提供取得海洋資源和進入市場的管道 |
14.b.1 |
承認和保護小規模漁業的法律/監管/政策/體制框架其適用程度的使用權 |
14.c |
透過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加強對海洋及其資源的保護和永續利用。《公約》為保護和永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提供了法律框架,正如《我們希望的未來》(The future we want)第158段所述。 |
14.c.1 |
透過法律、政策和體制框架在批准、接受和執行來落實國際法的海洋相關手段,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保護和可永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方面取得進展的國家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