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 16和平正義與制度的目標是促進和平包容的社會來實現永續發展,為所有人提供訴諸司法的機會,並在各層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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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重點在於決策,特別關注弱勢群體(例如婦女)(SDG 5.5)、發展中國家,包括非洲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SDG 10.6)的參與決策過程。此外,SDG 16.7旨在「確保各層級的決策具有回應性、包容性、參與性和代表性」,2030年議程第48段也強調了這些指標對決策的重要性。 |
目標/指標 |
目標/指標內容 |
16.1 |
大幅減少世界各地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關死亡率 |
16.1.1 |
依照性別和年齡劃分,每十萬人口故意殺人案的受害者人數 |
16.1.2 |
依照性別、年齡、原因劃分,每十萬人因衝突死亡的人數 |
16.1.3 |
過去12個月內遭受(a)身體暴力、(b)心理暴力和/或(c)性暴力的人口比例 |
16.1.4 |
天黑後獨自在居住區域行走時感到安全的人口比例 |
16.2 |
終止虐待、剝削、販賣兒童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
16.2.1 |
過去一個月內遭受照顧者體罰和/或心理攻擊的1-17歲兒童比例 |
16.2.2 |
依照性別、年齡和剝削形式劃分,每十萬人口中人口販運受害者的人數 |
16.2.3 |
18-29歲年輕女性和男性中18歲前遭受性暴力的比例 |
16.3 |
促進國內和國際的法治,確保人人享有平等的司法公正 |
16.3.1 |
在過去12個月內遭受(a)身體暴力、(b)心理暴力和/或(c)性暴力的受害者中,向主管機關或其他官方認可的衝突解決機制報告受害者情況的比例 |
16.3.2 |
未判刑的被拘留者佔監獄總人口的比例 |
16.3.3 |
依照糾紛解決機制類型劃分過去兩年內經歷過糾紛並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糾紛解決機制的人口比例 |
16.4 |
到2030年,大幅減少非法資金和武器流動,加強被竊盜資產的追繳和返還,打擊一切形式的組織犯罪 |
16.4.1 |
非法資金流入和流出的總價值(以現價美元計) |
16.4.2 |
已繳獲、發現或上交的武器中,其非法來源或背景已由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文書追查或確定的比例 |
16.5 |
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和賄賂 |
16.5.1 |
過去12個月內至少與公職人員有過一次接觸並向公職人員行賄或被公職人員索賄的人員比例 |
16.5.2 |
過去12個月內至少與公職人員有過一次接觸並向公職人員行賄或被公職人員索賄的企業比例 |
16.6 |
在各層級建立有效、負責和透明的機構 |
16.6.1 |
依照部門(或按預算代碼或類似代碼)劃分的主要政府支出佔最初批准預算的比例 |
16.6.2 |
對最近一次公共服務體驗感到滿意的人口比例 |
16.7 |
確保各層級的決策具有回應性、包容性、參與性和代表性 |
16.7.1 |
依照性別、年齡、身心障礙者和人口群體劃分,與全國分佈相比,國家和地方機構,包括(a)立法機構;(b)公共服務機構;(c )司法機構的職位比例 |
16.7.2 |
依照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狀況和人口群體劃分的認為決策具有包容性和回應性的人口比例 |
16.8 |
擴大並加強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治理機構的參與度 |
16.8.1 |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國與投票權比例 |
16.9 |
到2030年,為所有人提供合法身份,包括出生登記 |
19.9.1 |
依照年齡劃分,已在民政部門登記出生的5歲以下兒童的比例 |
16.10 |
根據國家立法和國際協議,確保公眾獲取資訊並保護基本自由 |
16.10.1 |
過去12個月內經過核實的殺害、綁架、強迫失蹤、任意拘留和酷刑記者、相關媒體人員、工會成員和人權倡導者的案件數量 |
16.10.2 |
制定並實施憲法、法規和/或政策保障公眾取得資訊的國家數量 |
16.a |
透過國際合作等方式加強相關國家機構建立各層級能力來防止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和犯罪,特別是發展中國家 |
16.a.1 |
存在遵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
16.b |
促進和執行非歧視性法律和政策以實現永續發展 |
16.b.1 |
報告指出過去12個月內曾遭受國際人權法所禁止的歧視或騷擾的人口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