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制定一項讓所有群體都能參與上述活動的政策(無論其種族、宗教、殘疾、移民或性別為何都能參與)(SDG 4 優質教育

 

高雄醫學大學學則

114.03.07 高醫教字第1141100715號函公布

第8條

本校各類入學考試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且不涉及隱私、宗教、政治、黨派、性別、種族及身心障礙等限制,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作業,其招生規定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法

第 24 條

1. 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2.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3. 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4. 設有藝術系(所)之大學,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包括考試)方式,依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大學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6. 考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契約為之。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招生事務,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審核各校招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入學考試。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就其組成方式、業務範圍、召集程序等相關事項,擬訂招生委員會設置相關章則,報本部備查,或納入前項招生規定中。

 三、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

    各校定之。學士班招生,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進修學士班招生,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分科測驗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辦理申請入學。

 四、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經本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1、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2、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3、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經本部核准停招之各學系、學位學程,自核准停招日起,各年級均不得招收轉學生;其缺額得依第二款規定流用。

五、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 博士班: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二) 碩士班: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三) 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為原則;碩士在職專班,得視需要提前於第一學期辦理,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四) 學士後學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五) 進修學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辦理。

    (六)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於寒假或暑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七)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轉學:於寒假辦理。但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八)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於暑假辦理。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六、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 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 學士後學士班: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者。

         2、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四)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學士班轉學: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者。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七、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碩士班甄試入學及寒假轉學考試之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其餘學制班別之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本部備查。本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該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下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

    (二)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本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該校院、系、所、學位學程下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校級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八、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處理程序。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校級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校級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九、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並於招生規定中明定其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各校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應將下列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一) 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 報考資格:

         1、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包括操行)成績等。

         3、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4、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三) 考試項目:

         1、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由各校定之。

         2、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四) 明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分參酌比序規定,錄取或遞補時之處理方式。

    (五) 各校博士班、碩士班甄試及碩士在職專班錄取學生,符合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相關規定應納入各校學則統一規範,並於招生簡章中敘明。

    (六) 錄取學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各校規定繳驗證書及證明文件。

    (七) 應明確敘明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八) 特種生規定:

         1、各校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未繳驗者,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不予優待;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3、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九) 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或在職專班字樣,由各校定之。

    (十) 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但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制班別:以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之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為限。

     (二)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合併認定)大學校院(包括技專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招生缺失。

     (四)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師資規劃、圖儀設備(包括空間規劃),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六)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由學校自行規劃,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班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七)申請校外上課之專案計畫書,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於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大學招收特種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另定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大學赴境外設碩士班、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公告前,依招生規劃,於每年六至七月或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報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各校另定招生委員會設置相關規定者,應配合前項時程,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前二項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相關規定,學校應公告。

十四、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