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支持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國家的貧困學生(SDG 1 消除貧窮)

 

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112.07.03高醫國際字第1121102101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所定之學生。

    (二)凡申請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者,應於出國前先在母國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

    (三)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但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獲本獎助學金學生於第二學年起無須申請,由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提交名單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二)未獲本獎助學金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3.推薦信二封。

        4.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四、獎助內容:

    (一)A類獎助學金: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獎助學金。

    (二)B類獎助學金:本校碩士班或未獲A類獎助學金之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助學金。

    (三)C類獎助學金:本校大學部外國學生或未獲A、B類獎助學金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四)住宿費獎助學金以當學年本校A館宿舍四人房收費最高價格為上限。核發名單依A、B類獎助學金名單為準,學期間無須檢附相關文件。暑假申請補助者須檢附宿舍繳費收據或校外租屋合約,且合約期間須含當年暑假起訖日,依暑假A館四人房每周收費標準,最高核給十周。

五、補助期限:

    (一)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六、審核程序: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本處彙整提交送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名單及金額。

    (二)舊生:

        1.未獲本獎助學金者: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其資格應符合: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應達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2.獲本獎助學金者:由本處自行查核學生成績,符合前款標準者,逕行列次學年之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核名單。

    (三)符合第二點第三項後段資格之學生,得由該生所屬之系所提出申請本獎助學金,由本處彙整提交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核定名單及金額,

        金額以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每人核發期限以三個月為上限。

七、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

    七月底)。

    如受獎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則需於

    十日內現金繳還。

八、領取本獎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助學金: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該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下個月份獎助學金,該學期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註銷下學期

        獎助學金。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立即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

        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三)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四)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五)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已領取之本獎助學金應予全數繳回。

    (六)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應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九、本獎助學金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十、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二)學校經費。

    (三)募款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實施要點

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扶助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補助其生活所需,俾其安心向學,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協助培養與學習自立能力,依據

  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第九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僑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一)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名額及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依據僑務委員會核定分配預算執行,於當年度分上、下年度二期辦理,每期並得以工讀金、

  學習扶助金擇一或併行為之,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公告受理及審查僑生工讀或學習扶助金之申請;辦理工讀時,應依照相關勞動

  法規辦理,所生之雇主給付由本校經費負擔;學習扶助金為公法上救助性質,不適用前揭勞動法規。

四、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如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數多於僑務委員會核定名額時,審核標準優先順序為:

  (一)該期未請領其他同類型獎助學金或工讀金者。

  (二)家境清寒,因故造成經濟來源困難者。

  (三)操行良好,生活儉樸者。

  (四)未受大過或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緬甸華校及韓國華僑中學教師子女及印尼、越南、泰北等地區回國升學者。

五、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一)前一期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二)前一期因記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六、僑生工讀及學習扶助內容以協助校內僑生輔導相關工作或活動及參與求職課程暨研習活動為優先,參與相關學習服務活動,工讀之工作安排或

  學習服務時段,以不影響僑生課業學習為原則。

七、辦理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經費結報時,本校應於每年12月25日前,填報收支結算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送僑委會備查;如尚有結餘款者,應辦理繳回。

八、本要點經本校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函送僑務委員會備查。

 


 

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第1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細則。

第2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提出申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

  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第3條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第4條 審查方式: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上學年成績總平均須及格、上學年操行成績須80分以上(附成績單)。

  (三)如遇清寒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四)如遇清寒積分相同且審查評分表列項目分數亦相同時,則以上一學年度學業及操行成績總平均評比決定之。

第5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

  (一)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二)一年級僑生,以核配20%為原則。

  (三)審查小組得於各年級之分配名額作彈性調整。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清寒僑生

  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7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支應。

第8條 申請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未獲得補助之僑生則由本校提供,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名額:

  (一)一學年至多10位名額。

  (二)一年級僑生,以核配20%為原則。

二、每月每名補助金額2000元。

三、補助金核發期程與教育部期程相同。

第9條 本細則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育部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受理

一、   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及「高雄醫學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辦理113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

二、申請補助對象:

   (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 (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 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另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申請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四、自108學年度起,申請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未獲得補助之僑生則由本校提供補助,至多10名名額;補助內容及審核詳情請參考「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高醫獎學金

KMU Scholarship- Guidelines for the KMU International Student Scholarship

1. Types of Scholarship may include:

   Type A: NTD 200,000~260,000 per year (monthly stipend, accommodation coverage and tuition fee are included)

   Type B: NTD 80,000~140,000 per year (accommodation coverage and tuition fee are included)

   Type C: NTD 70,000~80,000 per year (tuition fee)

   Undergraduate students can only apply for Type C, Master's students can apply for Type B and Type C, Ph.D. students can apply for all types of the scholarship.

2. Awardability: Competitive and renewed every semester.

3. Duration of Award:

   Type A: 4 years

   Type B: 2 years

   Type C: 4 years

4. Available Departments/Programs:All departments, except for School of Post-Baccalaureat Medicine and School of Dentistry.

5. Eligibility:

   (1) All credits gained with no F mark from the previous academic year.

   (2) Grade of conduct shall be above 80.

   (3) Undergraduate Students must have an average score of 70 or above in the previous academic year. Graduate and PhD Students must have an average score of 80 or above in the previous academic year.

6. Application: Available through nomination by individual academic departments on an annual basis.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