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承認包括女性和國際員工在內的所有人的勞工權利(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SDG 8 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 

 

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第 6 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 8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第 9 條   依第五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第 10 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序遞補之。

第 11 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 13 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第 14 條   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 15 條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第 16 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第 17 條   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9 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第 20 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22 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第 23 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第 24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勞資會議設置要點

110.09.30 高醫人字第1101103333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資方)為協調其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以下簡稱勞方)間之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勞資會議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舉辦勞資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二、本會議資方及勞方各置代表五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資方代表:由校長就一級主管中遴聘五人擔任。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二)勞方代表:採票選方式,應選五人,候補五人,其中單一性別勞方人數占勞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代表名額不得少於

        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不受前項性別限制。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三、本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遞補代表自遞補日

    起算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

四、本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五、本會議之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建議事項。

六、本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七、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本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未出席代表,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九、本會議開會通知,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十、本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分送出席、列席人員,並責成有關單位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會議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會

在行政、教學評估、升等等有遭遇不公或委屈時,向教師會提出申訴案,為維護教師權益,為教師發聲,教師會全力居中協調。

 

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96 年 6 月 13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術交流、提升教育品質、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改善教育環境、照顧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醫學大學校區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學校總區所在地,其組織架構包含各校區及其附設醫院所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事業自主權。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五、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六、依教師法規定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七、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八、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爭項,發揮溝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九、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及教師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助教皆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二、會友會員:凡本校校友、兼任教師及主治醫師得申請為本會會友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榮譽會員: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師,得加入為本會榮譽會員。個人會員、會友會員及榮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會友會員或榮譽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二、對理監事有選舉及罷免之權。

三、新會員入會滿一年後,始具被選舉權。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五、會友會員、榮譽會員與團體會員無選舉、被選舉及參與表決之權利。

六、其他本會章程所訂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未繳會費者不得享受本章程所列之各項權益)。

三、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四、協助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五、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六、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即予停權。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本校專任教職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員過失者除外。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無故欠繳會費連續達二年者

四、假借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損及本會名譽,經理事會確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各功能委員會執行本會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質詢之權利。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會員大會)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分別由理事、監事互選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理事與監事名額應至少更新三分之一。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理事及監事均不得兼任正副校長、正副院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等職位。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執行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及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管理本會之經費。

六、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缷任理事長聘任為榮譽理事長,得列席各理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任職第十六條所列之行政職位者。

第廿三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及各種委員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幹事(包括財務幹事一人)或助理若干人,協助理事長及理監事會綜理會務。秘書長與財務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任期與理事長同。各委員會之業務職掌,細則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理事會推薦,任期與理監事同。各委員會之委員,由召集人自會員中遴聘,並向理事會報備,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至當屆理事會屆滿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執行其會員(會員代表)權利與義務,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之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廿八條 常務理、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得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與會友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以一整年計。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孶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會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議,並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下次會員大會時追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高雄市社會局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企業工會

本會之宗旨: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知能,改善會員生活,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本會之任務: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四、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五、 圖書室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六、 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七、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八、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九、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 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企業工會章程

民國85年4月16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全文卅五條

民國89年4月19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增列卅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民國89年9月18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名稱、增列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原第十九條及其以後之條文往後順移,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廿二條第二款、第廿五條第一款、第廿七條、第卅三條第一項、第卅四條

民國98年3月6日經本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十六條

民國99年12月17日經本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卅三條第四項

民國100年12月23日經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名稱、增列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原條文及其以後之條文往後順移、刪除原條文第十七條且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合併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民國104年01月16日經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十七條

民國106年01月06日經本會第八屆第一臨時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民國108年01月18日經本會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民國109年01月03日經本會第八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民國110年01月08日經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民國111年01月14日經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八條

民國112年01月06日經本會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廿一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知能,改善會員生活,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所屬範圍為組織區域,包含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暨其他增設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機構。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消費合作社之組織。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一、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會員統計之編製。十二、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醫療相關服務之員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記載於院方主管名冊代表院方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亦可加入。

第八條 會員因離職自生效日起視為退會或停會。會員因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連續六個月以上長期不在職者,得向本會辦理停會,以暫停會員享有之權利與暫停繳交經常會費。停會之會員,於停會期間內欲辦理復會時需繳納復會當月之經常會費,始得復會。除因與雇主雇傭關係終止而離職退會外,會員因其他因素自行退會者,若申請重新入會須退會後滿一年才能加入,經理監事會審查,審查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九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即得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為使本會自主運作發展,惟本法第七條所稱記載於院方主管名冊代表院方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則無被選舉之權利。但如卸任後不具該管理職後生效日隔日起恢復被選舉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之繳納,同意由所服務的醫療機構自會員薪資中統一扣繳轉交本會。

第十二條 入會資格及懲處:一、入會資格:為維護會員之權益,妨害本會名譽或致會員權益受損等具爭議性之員工,皆不予以入會。二、懲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或致本會或其他會員蒙受損失,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三、以上皆須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四、除名處分於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十三條 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憑證,如有欠費並須繳清,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前項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十人,理事成員性別比例需相當;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監事之任期,每一任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工會;理事長就理事中,並推選一位副理事長,襄理日常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推選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會就常務監事推選監事召集人一人執行監事會議決議,並列席理事會。本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召集人之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若會員被選舉或推派為會員代表、團體協商代表、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受工會推派之院級各委員會相關代表或理監事後,始出任第七條但書所定之醫院主管人員者,自公告為主管人員之日起即喪失以上資格。惟其他經由本會委派出任上級工會之相關職務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秘書、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 常 會 務 。 設 下 列 六 組 , 每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 由 理 事 長 指 派 常 務 理 事 兼 任 ;副組長一人,由組長指派組員擔任,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或具專長之會員兼任,分別辦理各組事務。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庶務;會計事務、經費收支之審核等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組訓組:掌理本會會議召開、教育訓練、組織調查統計等事項。調解組:掌理本會勞資糾紛處理或代理會員委託之勞資爭議及團體協約之研議等事項。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衛生娛樂就業輔導及會員福利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組:掌理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推派代表參加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督促事業單位注意員工安全衛生,設備安全維護及改善勞動條件等事項。公關文宣組:掌理出版刊物之編輯印發事項、及網站資訊管理等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為配合醫療事業機構及會員分佈設立工作區域,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並任主任委員及小組長,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會及小組組織及辦事細則另訂之。本會理事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選舉之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五 章 職 權

第廿十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一、本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本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本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本會會務決議案。二、召開代表大會並執行大會之決議。三、審查會員入會、退會、除名、停權及移轉等事項。四、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及處理團體協約相關事項。惟協商代表之推派及相關事項之處理須顧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暨其他增設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醫療機構成員之代表性。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並執行之。六、編訂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依法報審。七、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八、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推動會務。九、處理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廿二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研議重要議題。二、執行緊急事務。得每個月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廿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一、對外代表本會。二、執行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三、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並擔任主席。四、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五、督導本會會務人員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稽查本會各項會務之進行狀況。二、審核本會簿記帳目、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須。

第廿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一、 召集監事會議。二、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三、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項。四、 列席理事會。

第 六 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監事會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常務監事、監事召集人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解任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卅十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會章程之修定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 七 章 經 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舉辦事業之利益、委託收入、捐款、政府補助款及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凡受僱於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之員工,除工會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於到職日起,依本章程規定辦理入會手續,並按期繳交相關會費。入會費為 1000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經常會費為每月 130 元,按月繳納。前項所列會費皆委由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暨其他增設分院或拉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薪資系統自會員工資中代扣會費,轉交本會。金額依理監事會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執行之,會費之調整亦同。

第卅三條 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可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如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時,其財產應辦理清算。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依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選出會員代表組織之。

第三條 大會代表名額依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之。本會所屬各醫療事業單位(或分會)應選代表名額,按各事業單位(或分會)會員人數與本會會員總數之比例核算之。但每一事業單位(或分會)至少須產生代表一人。每屆代表改選前二個月,理事會應就選舉事宜成立選舉委員會,委員會由三至五名理事擔任之綜理選舉相關事務。

第四條 大會開會時應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五條 大會開會時,本會理監事及經大會選出之各類人員均應列席。

第六條 大會設秘書處負責綜理大會籌備及開會等相關事務,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本會指定會務人員擔任之。

第七條 大會提案審查交由當屆理事會辦理之。

第八條 本會所屬新增事業單位(或分會)之會員代表名額,於次屆改選時,依本規則第三條辦理之。原各事業單位(或分會)或應資方分派至新增事業單位工作之應屆會員代表任期不變。

第九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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