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幫助在國家家庭收入最低20%的學生(低收入家庭的學生)完成學業(SDG 1 消除貧窮)
經濟不利學生輔導暨獎補助辦法
112.10.11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3369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照顧經濟不利學生,執行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機制,使其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並依據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相關規定,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經濟不利生輔導暨獎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
二、指定用途捐贈款。
三、學校編列經費支應。
第3條 本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接受學習輔導後提出申請: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二、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家庭突遭變故,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五、其他教育部認定身分,且經校內審核通過之學生。
申請者依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第4條 申請學習輔導項目:
一、學業輔導。
二、職涯學習與就業前輔導。
三、課外活動輔導協助。
四、國際研習輔導。
五、證照/培訓考取輔導。
第5條 學習輔導申請流程與核發:
一、符合本辦法第3條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時程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學務處或其他業管單位提出輔導及獎勵申請。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申請方式、核定名額與金額,將另行訂定相關原則,並經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如發現資格或證件有偽造或變造者,應繳回已發給之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
二、各項獎助學金、獎勵金、證照補助等發放名額與金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並經由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議後核發。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一、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
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及其他募款經費。
四、本要點之助學金分為下列三類,申請人僅能就下列各款擇一請領: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助學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補助,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
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補助名額及金額(每學期1至2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助學金。
五、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5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校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措施
學務處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服務學生申辦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各類獎助學金及愛心餐券。
一、學雜費減免:卹內軍公教遺族、卹滿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二、就學貸款
三、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免費
四、獎學金:書卷獎、研究生獎學金、校內獎學金
五、校外獎助學金
六、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獎助學金、獎勵金
七、助學金: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助學金、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研究生助學金(一般/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八、緊急紓困金
九、愛心餐券
